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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杨道波.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J].政法论坛,2011(4).
作者姓名:杨道波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基金项目:公益性社会组织约束机制研究(07BFX01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20080430174); 聊城大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性社会组织约束机制研究(Y0602020)的前期研究成果
摘    要:各国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立法规制主要有允许型和禁止型两种模式,但明确区分相关营利活动和无关营利活动而实施不同约束政策和激励政策却成为现代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规制立法的普遍选择。在此基础上,各国立法还普遍重视对其营利活动方式的安全性或者妥当性、营利活动规模的适当性、营利活动实施的独立性等问题做出规范。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立法也应在区分相关营利活动和无关营利活动的基础上,确立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安全性规则,并实施一定程度的规模、效果以及经营方式的控制。

关 键 词:公益性社会组织  营利活动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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