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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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毅.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J].政法论坛,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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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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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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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J2010B04)的研究成果; 四川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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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侦查谋略,实质就是侦查机关为求查明案情、查获证据而对法定侦查措施的一种策略性、灵活性运用。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侦查谋略具有以下两个显着特征:一是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智谋性和策略性。侦查谋略具有的打擦边球特性及其所导致的双刃剑效应,带来了法理上关于侦查谋略合法性、合理性的诸多争议。从法理上讲,一方面,侦查谋略在司法实务中的产生和运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当适度容忍侦查机关的擦边球战术,但另一方面,也应当为侦查机关运用侦查谋略设置必要的底限,以确保侦查谋略的正当和妥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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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侦查 侦查谋略 威胁 利诱 欺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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