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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无效相关立法之检讨
引用本文:靳宝兰,王艳萍.对我国合同无效相关立法之检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4).
作者姓名:靳宝兰  王艳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摘    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入手,将合同无效的原因划分为三大类:即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合同内容违法方面的原因及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方面的原因。文章指出,对合同效力的判定,应以法律或公认的社会公益为标准。基于此,能断然肯定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1)违反法律或法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违反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对当事人方面缺乏主体资格或行为能力缺乏和受限制的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及缺乏法定形式的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基础上,对其效力作出有效、可撤销和不可强制执行的判定,而不应一概视为无效合同。

关 键 词: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可以无效的合同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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