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及其对我国国企改革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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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峰.论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及其对我国国企改革的指导意义[J].求实,2006,25(12):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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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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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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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认为,法律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并表现所有权,所有权是经济关系的产物,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马克思通过对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地租、利息的分析,区分了占有和所有的概念,认为所有权可以与占有分离。马克思的“所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所有权是指一组而不是某一单个的权利,包括了归属权(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狭义的所有权是指单一的归属权,同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离和重组。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强调所有权的经济属性,并认为所有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对我国国企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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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马克思 所有权理论 所有制 占有 权能 国企改革 |
文章编号: | 1007-8487(2006)12-0014-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0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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