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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值得商榷
引用本文:谢平忠.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值得商榷[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6).
作者姓名:谢平忠
摘    要:<正>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以下简称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上这样不负刑事责任的防卫权我们称之为无限防卫权。实施了以上防卫,我们称之为无过当防卫。这一条文是针对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文而制订的,它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这一法律条款的制订,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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