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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引用本文:刘子平.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J].法律适用,2007(11).
作者姓名:刘子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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