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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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立慧.论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免除处罚[J].法制与社会,20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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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立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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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吉利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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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确定教唆未遂是犯罪预备,就可以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对于教唆未遂之教唆犯,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此,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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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唆未遂 教唆犯 犯罪预备 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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