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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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娟,韩欣.再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J].法制与社会,20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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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娟 韩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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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2.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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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贝卡里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之后,死刑保留论和废除论的争论一直未停止。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削减了13个,但仍有55个之多。我国历史上死刑适用泛滥,受传统历史的影响,并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废除死刑的目标仍然可望而不可即。但是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缩减死刑适用的对象,严格贯彻死刑的执行程序,使死刑制度朝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并最终逐渐走向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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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 存废 刑罚 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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