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例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以李某与董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一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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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晓斌.原则与例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以李某与董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一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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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晓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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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阴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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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的权利移转规定与我国立法不符。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明确了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应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生效。我国立法对于设施农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移转并无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交付移转其所有权。在"以物抵债"情形下尚须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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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所有权 农业设施 移转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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