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为非自然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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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华.单位行为非自然人行为[J].上海人大月刊,2008(4):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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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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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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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11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季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改判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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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然人 非法经营罪 行为 单位 有期徒刑 被告人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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