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合同”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之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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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国平.“欺诈合同”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之辨析[J].当代法学,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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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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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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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欺诈合同”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虽均由欺诈行为所引起,却并非同一类合同。前者系双方当事人间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旨在欺诈第三方的合同;后者系一方当事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与欺诈人订立的合同。 一、概念上的区别 欺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欺诈的故意,其所共同实施的欺诈第三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大陆法上的欺诈合同为虚伪表示合同.虚伪表示指表意人对非真意有认识.且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订立合同.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均具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故意.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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