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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致幻后实施犯罪的可罚性分析
引用本文:李越锋,周胜俄.毒品致幻后实施犯罪的可罚性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3(16):20-22.
作者姓名:李越锋  周胜俄
作者单位: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40540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产生幻觉进而实施犯罪的,尽管行为人犯罪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但如果引起该状态的原因行为发生时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就可以认定行为的可罚性,这不仅符合刑罚的功能,且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 键 词:注射毒品  犯罪嫌疑人  犯罪构成  原因自由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  可罚性  无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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