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致幻后实施犯罪的可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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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越锋,周胜俄.毒品致幻后实施犯罪的可罚性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3(1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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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越锋 周胜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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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40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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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产生幻觉进而实施犯罪的,尽管行为人犯罪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但如果引起该状态的原因行为发生时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就可以认定行为的可罚性,这不仅符合刑罚的功能,且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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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射毒品 犯罪嫌疑人 犯罪构成 原因自由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 可罚性 无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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