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的有益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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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庞清涛,薛贞.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的有益探索[J].中国人大,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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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庞清涛 薛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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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重庆、上海、郑州等地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定向议标等形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于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善立法方式的有益探索。首先,它有利于弥补地方立法机关自身存在的立法资源的不足。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方面存在人员少、经费紧张等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面临立法任务重、工作量大等实际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以及进行立法课题研究应运而生,地方立法作为中央立法的补充和延伸,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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