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的判决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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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丽萍.论罚金刑的判决与执行[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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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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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政法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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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罚金刑的判决与否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罚的一种附加刑,其判处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新《刑法》除从罪名上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外,还在罚金刑适应的方式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新《刑法》规定了以下四种罚金刑适用方式。 (一)选科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情节的犯罪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是适用自己刑还是适用罚金刑,由法官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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