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作为诉讼时效制度客体之可能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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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旭.物权作为诉讼时效制度客体之可能性探讨[J].法学杂志,2007,28(2):154-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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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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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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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各类请求权,物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之客体.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虽无法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都有适用诉讼时效之可能.因为,此二者虽为支配权和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但却存在较为特殊的义务主体--所有权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以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他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取消所有权因设立他物权而受到的各种限制,收回所有权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由所有权人全面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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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 所有权 其他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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