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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已撤销的“监印费”行为性质认定
引用本文:白婴曦,胡炎.收取已撤销的“监印费”行为性质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7(1):59-60.
作者姓名:白婴曦  胡炎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200040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系某税务分局稽征管理科科长,全面负责发票管理工作。2004年前,某税务分局所属户管单位申印税务冠名发票需报经该局稽征管理科审核同意,由其指定印刷单位进行印制。之后,申印税务冠名发票的户管单位将印制款解入税务分局,税务分局扣除10%的冠名发票监督印制费(以下简称“监印费”)后,将余款解入印制单位,印制单位收款后开具发票。税务分局再将发票连同本单位收款凭证,交由申印税务发票的户管单位入账。2004年1月起,某税务分局停止该项收费,由印制单位直接与申印税务冠名发票的户管单位结算印制款。

关 键 词:性质认定  行为  撤销  收取  发票管理工作  税务分局  被告人  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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