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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应作适当限制
引用本文:张思泽,于广成.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应作适当限制[J].法律适用,1993(12).
作者姓名:张思泽  于广成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摘    要:所谓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支付令所依赖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债务人的异议权是针对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抗辩权.因此,在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异议权作适当的保护,对维护债务人免受非法侵害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要的.然而,对债务人异议权不加以适当限制而使之绝对化,笔者认为,这将会损害债权人在督促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适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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