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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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超.论政策责任[J].理论探讨,2004(4):9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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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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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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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政府正面临着角色的转型,在角色转型的过程中,负责任的政府观念已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政府实现其角色的最主要方式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来实现的,因此,对政府政策责任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广义的政策责任,是指政策主体在制定或执行政策过程中,所应履行的全部社会义务的总称。狭义的政策责任,是指政策主体在政策制定或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履行好应尽的政策义务,所应受到的谴责和制裁。政策责任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道义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政策责任的实现有赖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确定公共政策伦理;明确政策责任主体;培养政策责任能力;提高政策透明度,鼓励公众参与;完善政策绩效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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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问责制 政府责任 政策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0-8594(2004)04-0096-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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