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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引用本文:谢庄 ,王彤.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J].法学评论,1994(6).
作者姓名:谢庄  王彤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较为统一地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非要式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要式合同因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17日在《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0号)中指出:“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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