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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疑难诉讼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刘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疑难诉讼问题初探[J].法学评论,2006(6).
作者姓名:刘学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将事故责任人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据此作为共同诉讼处理,与现行共同诉讼制度之规定并不相符;而将履行职务行为的司机与其他主体一同起诉,则存在着被告不适格之问题。一般情形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治的医疗机构起诉保险公司,其并不具备原告适格。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致使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应当承认医疗机构的代位权和原告资格。受害人为“无名氏”且因该交通事故而成为无意思表示的“植物人”时,关于医疗机构能否以原告身份诉请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的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认定受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为其指定监护人之特别程序与追索医疗费用之通常诉讼程序的协调问题。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共同诉讼  当事人适格  特别程序  通常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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