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引用本文:潘智勇,李为民.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J].法律适用,1999(8).
作者姓名:潘智勇  李为民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潘智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为民)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暗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但《意见》颁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作法弊大于利,不适宜于已发生变化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由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