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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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勤忠.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3):2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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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勤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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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法学》杂志社!编辑,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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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而应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对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不明知包括不认识和可能认识两种情形。司法推定理论有助于金融犯罪的认定和查处 ,但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盲目适用。最后 ,本文提出了修改金融诈骗罪罪名、对虚假陈述型欺诈行为和骗取财物型诈骗行为分别规定法定刑及增加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犯罪对象“明知”要求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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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 司法推定 金融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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