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立法的空间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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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平,冶冰.地方环境立法的空间转换[J].新东方,2006(6):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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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平 冶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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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联合大商务学院 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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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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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立法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人大 环境法规 地方立法 一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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