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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立法的空间转换
引用本文:王平,冶冰.地方环境立法的空间转换[J].新东方,2006(6):48-50.
作者姓名:王平  冶冰
作者单位:1. 北京联合大商务学院
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摘    要: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关 键 词:环境立法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人大  环境法规  地方立法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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