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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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东成.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21(11):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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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东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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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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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由基层检察院管辖。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可能会带来检察机关之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件发展上的不均衡问题。在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分为“省内跨”和“跨省”两种模式。就前者而言,可以具体分为“横向模式”和“纵向模式”;就后者而言,需关注案件范围、诉讼体系、体制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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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公益诉讼 集中管辖 跨行政区划管辖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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