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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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治祥.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J].理论月刊,2005(9):1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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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治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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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4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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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本文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并希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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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知 前提 一定 可能 间谍犯罪证据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5)09-01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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