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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
引用本文:唐治祥.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J].理论月刊,2005(9):125-127.
作者姓名:唐治祥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404000
摘    要: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本文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并希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关 键 词:明知  前提  一定  可能  间谍犯罪证据
文章编号:1004-0544(2005)09-0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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