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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中的缺憾与补救
引用本文:谷丽萍.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中的缺憾与补救[J].中国青年研究,1992(4).
作者姓名:谷丽萍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青团学研究所
摘    要: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法律,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半年有余,在实施中取得极大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有某些缺憾与不足,理应重视和补救.之一:法规体系尚未形成,需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青少年立法的空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无论是从青少年切身利益需要来衡量,还是从我们这个大国的地位来衡量,我们的立法工作确实做得不够.突出表现在缺乏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呼应和支持,长期下去,必然造成"势单力薄"、"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我国青少年立法工作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青少年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青少年专门立法最早始创于美国,时间是1899年.亚洲第一部青少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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