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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辞职”代“罢免”
引用本文:庞清涛.勿以“辞职”代“罢免”[J].楚天主人,2007(11).
作者姓名:庞清涛
摘    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该罢免的不启动罢免程序,而是通过动员拟罢免对象辞职来代替罢免。这种做法不仅使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而且剥夺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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