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私签合同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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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传宏.隐瞒事实,私签合同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5(6):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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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传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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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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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北京某建筑公司系拥有特殊建筑资质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总公司),张某系该国有建筑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负责人。2006年北京总公司与张某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张某任该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但在该聘任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只能以该北京总公司的名义在苏州地区招揽建筑业务,但无权签订正式合同,只能由北京总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张某也无权收取合同款项,只能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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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苏州分公司 苏州地区 国有公司 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定罪处罚 公私财物 委托管理 隐瞒事实真相 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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