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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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艳.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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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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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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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言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立法者为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而设置的一种不同于普通审理程序(初审、上诉审等)的特别审理程序。它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其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它的启动导致原审生效裁判重新受到审查,致使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有利于纠正错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正、严肃出发,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均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加以规定。如果说上诉审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的话,审判监督程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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