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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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婷婷.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4(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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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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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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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46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初步确立了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论述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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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 原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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