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追诉时效争议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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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小军,周明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追诉时效争议问题探析[J].中国检察官,2023(6):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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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小军 周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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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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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新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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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由于普遍存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两种不同的立案模式,判断组织成员是否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只有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和行为要件时,方可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全面理解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精准把握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被害人控告和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核心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实现打击涉黑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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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黑社会性质组织 追诉时效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逃避侦查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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