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行政检察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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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辉.规范性文件行政检察初探[J].中国检察官,2023(9):4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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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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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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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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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性文件 一并请求 附带审查 检察监督 诉源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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