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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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胤,陈昕.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23(16):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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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胤 陈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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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2. 中央财经大学;3. 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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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以消费者为主体创设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难以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各地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办案实践差异明显,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促使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兼具形式和实质正当,检察机关适用正当性仍有待法律明确授权,适用条件相较于消费者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应更加严格,从兼顾损害填补与制裁惩戒双重功能角度出发,应区分与私益诉讼不同衔接情形,优先确保特定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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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公益诉讼 正当性 责任构成要件 诉讼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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