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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的行为类型和责任认定
引用本文:叶良芳.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的行为类型和责任认定[J].中国检察官,2023(11):30-34.
作者姓名:叶良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一政策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实施走私逃税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主要有刷单型、低报价格型、伪报贸易性质型三种模式。实践中,对于低报价格型和伪报贸易性质型两种模式在定性上并无疑难,但对于刷单型模式的行为定性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此,可以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层面证成其构成走私犯罪:从客观要件考察,二次刷单实质上是将一般贸易伪装成跨境电商贸易;从主观要件考察,行为人是意图享受不应当享受的跨境电商的税收减免优惠。跨境电商零售业务中的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正犯或共犯。在共同犯罪形态中,应基于具体案情和各参与主体的作用准确认定其责任。

关 键 词:跨境电商  零售进口  二次刷单  行为类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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