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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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旨龙,郝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检察官,2023(16):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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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旨龙 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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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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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情节恶劣”做出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可讨论与细化的空间。该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具有模糊性,应将其理解为长期或多次。第(五)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基于本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的三重特殊性,并参照前四项所列情节的严重程度,认定以下几种情节应属本罪的“情节恶劣”:行为主体方面,系被害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行为方面,多次性侵或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学校宿舍、教室、医院等职业场所实施性侵;行为后果方面,致使被害人伤害或怀孕与第(三)项“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程度相当,应属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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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情节恶劣 长期性侵 多次性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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