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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接收搬运毒品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王晖.入境接收搬运毒品行为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23(14):66-69.
作者姓名:王晖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均为香港居民,两人均供称在香港实施过多起毒品犯罪。2019年4月上旬,张某某(香港居民,另案处理)以30万元港币的报酬,雇佣何某某帮其到内地接运并处理一批毒品。4月13日,张某某指使何某某租下某小区C栋1603房(以下简称“C1603房”)和A栋1805房(以下简称“A1805房”)。4月14日,何某某联系黄某某从香港入境到深圳,按张某某的安排,驾车到惠州市惠阳区,从一辆商务车接下四个藏匿有毒品的大箱子,搬到C1603房存放,后将数量发信息告诉张某某。4月20日至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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