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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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何勋.李某平等假冒注册商标案[J].中国检察官,2023(4):5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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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何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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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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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办案要旨检察机关在认定电子产品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须从是否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发挥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翻新程度及方式进行判断,其中擦拭及抛光型翻新一般不认定为侵权,而“维修及重构式翻新”则有被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空间。检察机关可通过出台相关合规指引,进一步厘清合法经营与侵权犯罪的法律界限,为产业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案情回顾基本案情]“IPAD”商标注册号为1590557,权利人为美国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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