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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引用本文:钟瑞友,王波,路志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J].中国检察官,2023(15):56-59.
作者姓名:钟瑞友  王波  路志鹏
作者单位:1.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2.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摘    要:目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司法实践的探索来看,该领域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表现形式狭隘、计算标准不清、归属利用混乱等问题。为了在环境侵权领域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作用,应区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采用“基数+固定倍数/浮动倍数”计算方式,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划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恰当处理好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三者之间的责任竞合;在执行阶段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但也应当拓宽惩罚性赔偿的实现渠道,不能仅限于金钱赔偿,允许其他可替代性方式,从而充分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惩戒、预防与教育功能。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民法典  惩罚性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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