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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治理领域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倡导
引用本文:刘浩.环境刑事治理领域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倡导[J].兵团党校学报,2018(4):101-107.
作者姓名:刘浩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4
基金项目: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研究"之"新时代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项目"生态环境领域中犯罪化现象研究"(项目(FZFZZB (2018)C0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犯罪法益观的确立应当考虑法益本身的权利属性与功能定位。由于法益的享有主体必然可以还原为人的权利,故法益在发挥其功能导向的同时始终是围绕着人的权利而予以展开的。此外,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治与权利发展现状,也应当继续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益观。"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并不是唯人类中心主义,而是强调继续在法治的语境下,重视公民个体的权利保障,努力构建我国的法治治理体系。"生态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权利发展基础与法治现实语境。由于现有的刑事立法体系也是倾向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而法治的构建阶段则是强调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和保障,故"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属于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追求现实的合理性。"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有利于对环境予以切实地刑法保护。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继续坚持和发展"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具有现实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有利于正确地指导生态领域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进而推进环境领域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法益观  法治  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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