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裁判的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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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冀宗儒,孟亮.论证明责任裁判的表现形式[J].证据科学,2013(3):314-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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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冀宗儒 孟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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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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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案件的裁判,法官首先应当以证据作为工具,确认案件事实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资料;而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则需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这是法官做出判决时可供使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前者是法官在认知了案件事实后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后者是法官无法认知事实时,运用法律技术作出裁判。证明责任裁判是司法的一种无奈选择,因此,法官作出证明责任裁判时应慎之又慎。为了改变现实中对于真伪不明、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认识上的众多误解,在判决的表述方面,应突出证明责任裁判的特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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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明责任 真伪不明 证明责任裁判 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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