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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或空间:论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
引用本文:谭全万.主体或空间:论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15(3):69-71.
作者姓名:谭全万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有国家主导和社区自治两种模式。目前我国选择的是单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主导模式,这造成了执行主体在法律规范上的矛盾,进而影响到了社区矫正的实施及效果。应当建立发挥社区自治为主的社区矫正模式.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作为执行主体的社区建设。

关 键 词:社区  矫正  执行主体
文章编号:1008-5947(2007)03-0069-03
修稿时间:2007年5月6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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