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或空间:论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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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全万.主体或空间:论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15(3):6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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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全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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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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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矫正制度有国家主导和社区自治两种模式。目前我国选择的是单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主导模式,这造成了执行主体在法律规范上的矛盾,进而影响到了社区矫正的实施及效果。应当建立发挥社区自治为主的社区矫正模式.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作为执行主体的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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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 矫正 执行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8-5947(2007)03-0069-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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