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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降低涉税渎职案的立案标准
引用本文:翟章勤,田继坤,刘景彤.建议降低涉税渎职案的立案标准[J].人民检察,2005(2).
作者姓名:翟章勤  田继坤  刘景彤
作者单位:湖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翟章勤,田继坤),湖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刘景彤)
摘    要:刑法增设了涉税方面的渎职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穴试行雪》穴以下简称《规定》雪将“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解释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0万元以上”等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几种涉税渎职案件的数额起点。司法实践表明《规定》试行三年来,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税渎职罪案的数量甚少,究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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