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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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恒,胡文静.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J].中国检察官,2012(15):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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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恒 胡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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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030006 2.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0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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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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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可能在某个事项上扩大或者缩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宪法确立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赋予其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宪法的授权仅仅是一个具有高度前瞻性的宣言性质的原则,对于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和范围并未也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这就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调整留下了空间。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监督范围不同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它应当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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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检察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 依法治国 法律监督机关 司法公正 民事执行活动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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