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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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兴吾,成懿萍.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13):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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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兴吾 成懿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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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242100 2.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64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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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范围,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既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确保审判公正的需要。本文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寻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没有形成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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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案件 简易程序 出庭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支持起诉 监督职能 保障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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