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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
引用本文:张卫平.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J].法学,2000(2).
作者姓名:张卫平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条第2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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