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规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在看守所内发生的立案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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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传华,吴永春.应当规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在看守所内发生的立案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J].中国检察官,2001(4):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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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传华 吴永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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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顾传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吴永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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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检察机关内部对发生在看守所内的立案监督案件到底由哪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立案监督工作应当归口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办理,但对于发生在看守所内的立案监督案件,则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切实可行。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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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监所检察部门 看守所 立案监督案件 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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