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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的法医临床学鉴定1例报告
引用本文:刘军明.溺水的法医临床学鉴定1例报告[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5(2):87.
作者姓名:刘军明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465450
摘    要:某男,8岁,1997年8月5日下午因嬉戏打哭了另一小孩乙,被乙的父亲扔入一浅水塘内,随即被己的母亲捞起送入当地医院治疗。病历载,患儿就诊时轻微抽搐,呕吐,烦燥不安,面色苍白,第二天检查心电图、胸片、尿常规、头部CT片均未见异常。讨论溺水对机体的损害主要是妨碍呼吸运动,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其继发性损害可造成机体组织形态和结构的破坏。可见溺水是损伤的一种具体形式1],因此溺水也可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需对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溺水伤者,可见于采取溺水手段杀人未遂的案件中,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伤者的损伤程度评定往往被忽…

修稿时间:19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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