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转让出资中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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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骥,朱莺.合营企业转让出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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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骥 朱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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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海侨律师事务所
(沈骥),苏州市海侨律师事务所(朱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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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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