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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确认权利的移转——兼谈“《判决书》的买卖”
引用本文:常廷彬.论判决确认权利的移转——兼谈“《判决书》的买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105-110.
作者姓名:常廷彬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510420
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民事既判力扩张论" 
摘    要:"买卖《判决书》",从表面上看,是将《判决书》转让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本质上是就判决确认的权利而进行的转移。在获得判决确认权利的同时,受让人也随之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成为适格的执行当事人。对于受让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应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处理。受让人对法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立法应明确赋予一定的救济途径。

关 键 词:判决  权利转让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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