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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程序模式选择及完善-以执行标的为视角展开
引用本文:林洋.我国执行程序模式选择及完善-以执行标的为视角展开[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82-89.
作者姓名:林洋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执行程序是继审判程序之后实现判决给付内容的重要程序。执行程序模式历来就有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前者以法国执行程序为代表,后者以德国执行程序的规定为典型。我国现行执行程序的模式定位出现了一定的脱离实际的偏差,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执行模式的恰当定位能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执行程序模式的定位不应该仅仅根据比较法的视野来确定,更恰当的方式是根据执行程序本身内容进行分析,具体根据不同种类的执行标的进行划分。我们应通过对执行标的分析讨论,来确定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哪种方式更恰当,进而来确定不同执行程序的内容构成,以此探讨我国的执行程序模式定位。

关 键 词:当事人进行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  执行标的  直接执行  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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